首頁 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瑞銀(盧森堡)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美元)I-A1-累積
英文名稱UBS (Lux) Bond SICAV - Asian High Yield (USD) I-A1-acc
境外發行公司瑞銀(盧森堡)債券基金公司 註冊地盧森堡
台灣總代理瑞銀投信 計價幣別美元 
成立日期2018/03/08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20/11/19
基金核准生效日2020/11/19 國人投資比重15.59% (2026/08)
基金規模821.82 百萬美元(2026/7/31) 投資區域亞洲不含日本 
基金類型區域型基金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4 
投資標的非投資等級債券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最高經理費(%)0.54  經理人瑞銀資產管理(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銷售費(%) 單一報價
最高保管費(%)0.14  配息頻率 
傘型架構 是否為ESG ESG說明
保管機構UBS Europe SE Luxembourg Branch
備註 
淨值日期 淨值 最高淨值(年) 最低淨值(年)
2026/09/16 99.7800 100.96 92.85
報酬率日期本月以來(%)本季以來(%)今年以來(%)
2026/09/16-1.020.415.16
文件下載 財報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 專屬一般 ) / 基金月報
指標指數JP Morgan Asian Credit Non-Investment Grade Index USD
投資策略本基金將資產大部分投資於由國際與超國家組織、國有與半國有機構及總部設於亞洲或主要活動於亞洲之公司所發行之債務證券及應收款項。投資人得以透過直接取得亞洲貨幣計價之證券、間接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者兩種方法皆採納來參與亞洲當地貨幣市場之績效。本基金不得投資超過資產之20%於人民幣計價且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或透過債券通(Bond Connect)進行交易的固定收益型商品。這些商品可能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準公法人、銀行、一般公司和其他機構所發行的證券,這些機構有權直接在CIBM或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相較於投資歐美國家,投資於亞洲國家可能波動較大且在某些狀況下流動性較差。此外,若與其他開發程度較高之國家相比,本基金投資之此等國家之官方法規係通常較無效率,且其運用之會計、審計與報告方法可能無法符合開發程度較高國家所使用之標準。基於上述理由,此一基金尤其適合對於風險已知悉的投資人。本基金投資至少三分之二資產於較低評級之債務證券及應收款項,前述債務證券及應收款項最高評等為BBB(標準普爾),或為其他具公信力之信評機構評級為類似低評等,或尚未有公定評等之新發行債券需取得瑞銀內部之類似低評等。相較投資於第一級發行人之投資而言,投資於評等較低之債券,可能會有高於平均水準之收益,但也可能面臨較高之信用風險。基金可投資其資產至多25%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與認股權證連結之債券以及可轉換公司債上。
銷售機構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附註:
一、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所有基金風險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為準。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四、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五、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六、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七、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九、 上列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基金資訊僅供既有投資人參考,本基金不接受任何新申購。
十、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