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山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10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傳山投信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8款、第18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 12款、第23條第1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傳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基金投資金融債?之金額逾基金淨資產價值10%、基金購買短期票?之發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本會所定信用評等之標準、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實際投資決策流程與法令規定不符、股務部門及研究分析部門之部分人員未具備業務人員資格且未辦理登錄即執行業務、與證?商協議由對方提供部分資訊系統資源以換取基金之下單、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經查有未出席或未參與表決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 五、 裁罰結果: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傳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