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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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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投信之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多利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及第3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2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本會於99年10月27日~11月3日對安多利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運用私募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下稱本法)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及第74條規定、行為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及本會95年2月17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786號令等規定,例如投資於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未滿1年之境外私募基金,違反各私募基金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投資說明書所載評選標準及本會上開函令之規定;此外,並有未依公司內部所訂之投資管理辦法選擇投資標的,及將申購款匯入自然人帳戶及未留存相關申購資料等情事,有影響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虞。
(二)該公司無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違反本法第74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迄今仍未改善。

五、裁罰結果:

(一)針對本會一般業務檢查缺失部分,因行為時總經理廖煻燿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之執行,並曾兼任財務部門主管,負有為公司管理事務之責,對各部門主管有指揮之權,私募基金相關之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及法令遵循監控表、日記帳等報表亦須經其核可,惟其執行總經理業務期間公司有前揭投資決定、交易執行、匯款作業及交易資料保存等違反規定情事,未充分考量受益人權益,故依本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安多利投信解除廖君職務,並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部分依本法第111條第2款處罰鍰60萬元。另就未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部分,依本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對安多利投信停止二年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惟若於二年內,公司完成招募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且合計持有股份達於已發行股份總數20%,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得向本會申請恢復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二)另前述本會一般業務檢查所發現缺失,該公司相關人員未確實依法規執行業務,致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04條對行為時內部稽核主管張高毅及行為時投資研究部門主管李進明分別停止3個月執行業務,並對行為時法令遵循主管邱俊傑停止1個月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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