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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山投信違反法令,金管會處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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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裁罰時間:95年12月2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傳山投信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4項、第17條、第70條、第74條第3項、103條第2款、第3款、第111條第1款、第8款、第113條第2款、第11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19條第2項第10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

四、 違反事實理由:

傳山投信未具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且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並給付佣金、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員工推介崴冠創業投資公司發行之私募特別股,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基金之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無合理分析基礎等多項違規缺失。

五、 裁罰結果:

(一) 停止傳山投信2年新增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若於2年內,公司完成招募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且合計持有股份達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者,得向本會申請恢復新增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二) 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並給付佣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從事未經本會核准之業務,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基金投資或交易決策無合理分析基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12萬元,除依本法處行政罰鍰共計132萬元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傳山投信對行為時擔任董事長之禹介民、姚博文解除職務。

六、 另崴冠創業投資公司之私募特別股,涉有向不特定人從事募集及發行之情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75條涉有2年以下刑責,本會將移檢調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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